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芝罘岛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类型、建筑高度和建筑体量,合理布局城市空间和天际线,保持山、城、海、岛之间的景观通达性。对海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