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严格控制芝罘岛近海养殖规模,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科学建设海洋牧场,发展生态渔业。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个人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及时清除使用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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