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八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芝罘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