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对在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芝罘岛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芝罘岛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