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
芝罘区人民政府是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负责制定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岛上居民生产生活。
芝罘岛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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