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芝罘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芝罘岛岛屿范围为东侧、北侧、西侧以海岸线为界,南侧至芝罘岛立交桥北端,面积约13.8平方公里;周边海域范围为芝罘岛海岸线外延1公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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