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湖、渠、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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