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湖、渠、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