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对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