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