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持续改善、保障有力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