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