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绿色考核机制,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水质量恶化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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