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