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