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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