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九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九条 酿酒葡萄种植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不符合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
(四)其他危害酿酒葡萄种植区的行为。
(一)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不符合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
(四)其他危害酿酒葡萄种植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