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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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保障烟台葡萄酒质量和品牌信誉,促进烟台葡萄酒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烟台葡萄酒产区,是指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确定...
第三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产区保护工作...
第四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统筹安排资金,鼓励和扶持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建设、酿酒葡萄适栽品种研发等,促进烟台葡...
第五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规划应当...
第六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酿酒葡萄种植区的保护,保障酿酒葡萄种植区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鼓励和支持酿酒葡萄种...
第七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七条 鼓励、引导和扶持酿酒葡萄种植者参加酿酒葡萄种植保险,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保险费补贴。
第八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酿酒葡萄种植者开展酿酒葡萄适栽品种选育、品种区域化研究、新品种研发等基础科研工作。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
第九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九条 酿酒葡萄种植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第十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和病虫害监测工作,依法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鼓励和支持产区内酿酒葡萄种植者建设气...
第十一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烟台葡萄酒生产者加大科技投入和产品研发,不断提升烟台葡萄酒品质。
鼓励和支持葡萄酒庄和葡萄酒小镇建设,打造标志性的核...
第十二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产区内生产烟台葡萄酒,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葡萄做原料;
(二)违规使用添加剂;
(三)掺杂、...
第十三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酿酒葡萄种植者应当建立种植档案,记录酿酒葡萄品种、产量、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防治、采收日期等,并保存二年。
烟台葡萄酒生...
第十四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产区内酿酒葡萄种植、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流通等烟台葡萄酒安全全程追溯体系的...
第十五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烟台葡萄酒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得免检。
第十六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烟台葡萄酒年度生产状况发布制度,发布内容包括当年烟台葡萄酒的品种、产量和酿酒葡萄种植面积、品种、采收量等相关...
第十七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葡萄与葡萄酒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烟台葡萄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行酿酒葡萄与葡萄酒分级管理制度,提供信息、技术、...
第十八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烟台葡萄酒品牌的培育、宣传和推广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烟台葡萄酒文化,维护烟台葡萄酒的品牌信誉。
...
第十九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双重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市)市...
第二十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符合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十一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取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生产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完整地使用烟台...
第二十二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葡萄酒产品上...
第二十三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违法生产、销售葡萄酒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第二十六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葡萄酒货...
第二十七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