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符合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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