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葡萄酒产品上使用的标识、文字,与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导致混淆的;
(二)在葡萄酒产品上将与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引人误解的;
(三)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名称等仿冒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
(四)其他侵犯烟台葡萄酒知识产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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