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葡萄酒产品上使用的标识、文字,与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导致混淆的;
(二)在葡萄酒产品上将与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引人误解的;
(三)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名称等仿冒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
(四)其他侵犯烟台葡萄酒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在葡萄酒产品上使用的标识、文字,与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导致混淆的;
(二)在葡萄酒产品上将与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引人误解的;
(三)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名称等仿冒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
(四)其他侵犯烟台葡萄酒知识产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