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烟台葡萄酒品牌的培育、宣传和推广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烟台葡萄酒文化,维护烟台葡萄酒的品牌信誉。鼓励和支持开展烟台葡萄酒休闲旅游,提高烟台葡萄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