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双重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