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六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酿酒葡萄种植区的保护,保障酿酒葡萄种植区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鼓励和支持酿酒葡萄种植者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扩大产区内酿酒葡萄的种植规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