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五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产区的保护与发展、酿酒葡萄种植区划定、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生态保护措施、品牌保护等内容。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产区的保护与发展、酿酒葡萄种植区划定、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生态保护措施、品牌保护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