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五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产区的保护与发展、酿酒葡萄种植区划定、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生态保护措施、品牌保护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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