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四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统筹安排资金,鼓励和扶持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建设、酿酒葡萄适栽品种研发等,促进烟台葡萄酒产区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