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烟台葡萄酒产区,是指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确定的保护范围,与本市行政区域相同。
本条例所称的烟台葡萄酒,是指采用产自烟台葡萄酒产区并符合特定标准的新鲜葡萄为原料,在产区内经特定工艺发酵酿制或者蒸馏而成,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葡萄酒。
前款规定的特定标准、特定工艺,按照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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