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三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产区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市商务部门负责烟台葡萄酒产区的保护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