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