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葡萄酒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