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违法生产、销售葡萄酒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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