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产区内生产烟台葡萄酒,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葡萄做原料;
(二)违规使用添加剂;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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