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产区内酿酒葡萄种植、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流通等烟台葡萄酒安全全程追溯体系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