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和病虫害监测工作,依法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鼓励和支持产区内酿酒葡萄种植者建设气象观测等设施,完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信息化系统,做好极端天气应对、病虫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产区内酿酒葡萄种植者建设气象观测等设施,完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信息化系统,做好极端天气应对、病虫害监测预警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