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条

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和病虫害监测工作,依法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鼓励和支持产区内酿酒葡萄种植者建设气象观测等设施,完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信息化系统,做好极端天气应对、病虫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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