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店外搭建各类大棚、围挡等;
(二)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
(三)擅自超出店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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