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应当保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腐蚀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应当保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腐蚀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