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产生活。
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