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散发宣传品。
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等处,禁止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等处,禁止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