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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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
第三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第五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六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健全和拓展数字化管理平台功能,实现城市市...
第七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八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旅游景...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建(构)筑物、道路、绿化、户外广告、夜景照明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
第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容貌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定...
第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五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城市...
第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
第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标明产权单位,并保持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缺...
第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
第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
第二十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和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停车设施。
停车供需矛盾...
第二十一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
禁止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店外搭建各类大棚、围挡等;
(二)擅自摆...
第二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绿化带损坏或者行道树缺株、枯死...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散发宣传品。
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
第二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
第三十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
第三十一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在城市道路两...
第三十二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推进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沿街店铺和各类摊点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餐饮经营者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具体...
第三十五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护、装饰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废液损害环境卫生,保持场地...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电力、通讯、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施工作业单位...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废弃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第三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运输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
第四十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意丢弃果皮(核)、...
第四十一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
第四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
第四十五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第四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停车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四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按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
第四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
第五十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
第五十一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