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和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停车设施。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有居住区和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措施增建停车设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有居住区和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措施增建停车设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