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特色餐饮街区、早市、夜市、临时摊贩经营疏导区、应季瓜果临时销售摊点等。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有序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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