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