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市容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市容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