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斜坡、台阶、减速带;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设施。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斜坡、台阶、减速带;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