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标明产权单位,并保持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缺失、破损或者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在发现或者接报后,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予以补缺、更换、正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