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