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