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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