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停车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泊位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