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