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