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