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按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